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理事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6-06

(2016年6月4日修订)

  为切实保障本会理事单位(含常务理事单位,下同)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其服务行业、服务社会、促进药膳事业发展的基本职能,同时加强对理事单位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的监管,根据《中国药膳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理事单位的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

  2、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热心药膳事业,愿意支持和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3、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二、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会聘任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人)出任本会理事(含常务理事,下同),对外可以使用相应的职务名称。

  2、单位在聘任期内悬挂本会统一制作的“中国药膳研究会理事单位”证牌。

  3、理事享有《中国药膳研究会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

  4、在本会官方网站动态公告理事单位名单和理事名单,以供社会查询,以及宣传理事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不含企业及产品广告宣传)。

  (二)义务

  1、支持本会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下同)工作和事业发展,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3、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合作费和年度注册费。

 

  三、申请办法

  具备理事单位基本条件并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理事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理事单位申请报告(须含单位简介及药膳技术、产品介绍等内容)和《中国药膳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2、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合作项目材料和协议书草案。

 

  四、审查批准

  理事单位的审批产生,分为换届选举和届中签约合作两种情况进行。

  1、换届选举时,理事单位及其理事按照《中国药膳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2、届中签约的合作理事单位,由本会办公室对申请合作单位的合作项目材料和协议书草案进行审核,经会长扩大会议审议决定合作和合作协议书生效后,颁发理事单位证牌和理事聘书。

 

  五、权利终止和侵权处罚

  1、不能履行义务的,经会长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理事单位、理事资格并终止其在本会的各项权利。

  2、被取消理事单位、理事资格并终止其在本会的各项权利后,仍然擅自使用上述“资格”“权利”的,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公告道歉、支付相应的侵权赔偿费用等。本会酌情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六、违法违规违章责任

  理事单位、理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和活动,如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争议、侵权、损失、违约、违规等责任,均由当事单位和当事人负责承担、解决、直至赔偿,本会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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