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药膳技术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6-06

(2016年6月4日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健康中国的新需求,加快药膳技术推广普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运用药膳进行养生保健的需要,同时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管,根据本会工作职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药膳技术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合作项目”),是指中国药膳研究会(甲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提供、修改、审定药膳配方等方式,经与申报合作单位(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提供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技术合作项目。

  第三条 技术合作项目的乙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履行合作协议、支付合作费用的能力。

  第四条 技术合作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提出意向。由具备基本条件的乙方提出合作意向,明确合作内容和目标。

  (二)项目申报。填写《中国药膳研究会药膳技术合作项目申报表》(见附件),连同法人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并报送甲方审议。

  (三)审核评估。甲方对乙方的合作要求和甲方的合作能力进行研究评估后,确定合作项目。

  (四)签订合同。合作项目确定后,由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正式签订《技术合作项目协议书》。

  (五)缴纳费用。根据技术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配方技术研发费。如与其他身份、冠名、培训等合作项目同时签订合作协议时,费用可酌情打折优惠。

  第五条 协议书签订生效后,甲方可在官方网站上介绍技术合作项目有关内容,并宣传乙方开展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乙方在项目的实施和推广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争议、侵权、损失、违约、违规等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解决、直至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药膳研究会负责解释。

  附件:

技术合作项目申报表.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