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专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9-03-03

(2019年2月26日会长扩大会议通过)

  为规范中国药膳研究会药膳专业培训工作,保证人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药膳工作和培训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本会协议委托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会的管理规定和委培要求,以及培训机构制订的培训工作方案、培训大纲(即教学方案)、培训管理办法、考试管理办法开展培训(《初级培训基本教学参考方案》见附件)。

  二、培训机构的重要工作必须提前向本会请示报告和事后及时汇报,请示事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培训机构必须保证师资水平,保证培训时数,确保培训质量,实现本会满意、学员满意、老师满意、社会满意。

  四、培训机构必须严格培训考勤制度,培训中心设专人负责学员考勤。应当明确要求学员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不能到课的,必须提前请假。对缺课率达30%以上的学员,取消其当期培训考试资格。

  五、培训机构必须要求学员做到尊师重教,认真听课,手机静音,不做影响他人听课的行为和事情。

  六、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学员应当独立完成考试,考场中不得作弊,不得交头接耳,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七、培训机构要注意倾听学员反映,不断总结成绩和不足,不断改进培训工作和提高培训质量。

  八、本办法由本会培训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本会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药膳专业初级培训基本教学参考方案3(210226修订).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