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11-02
(2017年10月31日会长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一、目的
为落实人才强业战略,充分发挥各方面高层次人才在药膳学科领域和研究领域的学术作用和引领作用,在本会专家委员会中制定和实行本制度。
二、范围
在本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和中医药、烹饪、药膳、养生、保健、生产、营销等学科领域和研究领域,选聘本会首席专家。
三、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养、高尚的个人品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愿意为药膳事业奉献力量和尽责工作。
2、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具有药膳及相关学科交叉知识、创新的学术见解和科学思想,具有敏锐的直觉和洞察力,能就学科领域及研究领域的专业问题和学术前沿的发展趋势及方向选择等,为本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3、在药膳领域或者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并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深入的学术往来和联系。
四、必备条件
本会首席专家一般应当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
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4、获以下荣誉称号之一者: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第一、二层次专家,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一获得者。
五、产生程序
1、本会首席专家实行聘任制。
2、本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提名,或者个人推荐及自荐报经本会专家委员会审核、提名。
3、征得拟聘专家本人同意。
4、本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六、聘期
1、本会首席专家每届聘期5年,届满重新选聘,可连选连聘。
2、颁发本会有期聘书。
3、在本会网站公布备查。
4、连续不能尽责的专家,经本会专家委员会提议、本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在聘期内予以解聘和取消相关待遇。
七、其他
1、本制度由本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