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冠名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6-06

(2016年6月4日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健康中国的新需求,更好地发挥、扩大本会的服务力和影响力,使药膳更好地造福社会、惠及百姓,同时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管,根据本会工作职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冠名合作项目,是指中国药膳研究会(甲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与申报合作单位(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的以下合作项目:

 (一)欲冠以甲方定点单位(如“定点餐厅”“定点企业”“定点培训基地”等,不含“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合作项目。

 (二)欲对乙方药膳产品,或者对甲方提供、修改、审定药膳配方的药膳产品,在冠名产品包装上冠以甲方“审定产品”“配方产品”或“研发产品”等文字标志并使用甲方会徽标志的合作项目。

 (三)欲冠以甲方主办、乙方承办开展的其他形式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冠名合作项目的乙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单位具有提供药膳服务能力,或者具有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

 (三)具有履行合作协议、支付合作费用的能力。

 第四条 冠名合作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提出意向。由具备基本条件的乙方提出合作意向,明确合作内容和目标。

 (二)项目申报。填写《中国药膳研究会冠名合作项目申报表》(见附件),连同法人资质证书、企业财务年报复印件,关于具备药膳服务能力的报告或关于具备生产合格产品能力的报告、以及欲冠名产品样品,一并报送甲方审议。

 (三)审核评估。甲方组织专家对乙方的合作要求和单位条件或产品质量进行研究评估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合作项目。

 (四)签订合同。合作项目确定后,由合作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正式签订《冠名合作项目协议书》。

 (五)缴纳费用。根据冠名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冠名合作费。如与其他身份、技术、培训等合作项目同时签订合作协议时,费用可酌情打折优惠。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官方网站上公告冠名单位、冠名产品等冠名项目的名称和冠名有效期,以供社会查询。

 第六条 乙方在冠名合作有效期外擅自使用甲方冠名权的,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公告道歉、支付相应的侵权赔偿费用等。甲方酌情保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条 乙方在项目的实施和推广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争议、侵权、损失、违约、违规等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解决、直至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药膳研究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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