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9-12-05

中国药膳研究会章程

(2019年11月3日第三届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药膳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Health-Protection Food (缩写CAHF)。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药膳事业发展、研究及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传承、创新药膳文化和膳食文化,促进药膳事业和产业发展,为人类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通过发掘、整理药膳文献,组织科研课题,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比赛,推动药膳事业的科学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二)收集和掌握国内外药膳科技动态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药膳技术标准,开展药膳技术合作和产品研发,开发和推广药膳科技成果,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三)开展药膳专业培训、文化建设、科普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等,促进药膳更好更快地走进百姓生活。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药膳学术性刊物、书籍及资料。

  (五)开展国际友好学术交流等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所开展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药膳研究并具有中医主治医师、中药主管药师、二级烹饪技师、制药工程师、中医药编辑以上职称者;高等院校毕业五年以上、中等院校毕业十年以上从事医药膳食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业务职称、热心药膳事业并有显著成就的其他行业专家、学者,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从事医药膳食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入会至少需经二位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维护本会的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2/3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多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3日第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