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9-03-03

  (2019年2月26日会长扩大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本会印章(含纸质或电子印模,下同)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有效维护本会信誉和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总则

  1、本会印章,包括本会公章、钢印、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人名章,以及内设工作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公章等,皆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2、各类印章实行统一刻制、集中管理。

  3、各种印章只适用于与自身权限相关的业务,不得越权使用印章,不得用于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之行为。

  二、印章刻制

  1、需要刻制印章的本会内设工作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向本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2、刻章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国家刻制印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刻制。

  三、印章保管

  1、各类印章统一由本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保管。

  2、印章保管人长期外出时,应当报告办公室负责人,经指定代管人后,移交代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代管。代管结束时,应当及时向保管人办理回交手续。

  3、印章的使用一般应当在办公室内。如因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在外使用的,须由会长审批签字,并经办公室登记带出时间和预计交回时间后,方可到印章保管人处办理印章带出手续。印章交回时,应当按交回的实际时间登记印章交回时间。

  4、财务专用章应当与公章、法人人名章分开保管。

  四、用印审批

  1、本会和内设工作机构与分支机构重要事项的公章使用,须按照用印申请人、办公室主任、会长顺序逐级申报,经三级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内设工作机构与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的公章使用,可以经内设工作机构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用印。

  2、如果文本需有法人签字,三级签字审批后还需法人签字后再行用印。

  3、其它印章由职能机构负责人批准使用。

  五、公章使用登记

  1、公章用印前,须使用本会《公章使用登记本》进行分类登记备案。

  2、公章使用登记时,须准确填写所需加盖公章文本的主要信息(如用印时间、收文单位、文本标题或事项摘要、文本份数、批准用印人姓名、用印人姓名等,介绍信、委托书等还需注明被介绍人、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开具编号等内容)。

  3、用印人和印章保管人双方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公章。

  4、《公章使用登记本》每6个自然月分别由本会办公室主任和会长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公章使用

  1、印章保管人负责对公章文本的基本信息(包括本会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人名、地名、本会账户账号、业务权限与所用印章是否相符及其他重要内容等)进行核对。

  2、公章使用要压在落款或者其它文字上,不得盖在空白处。盖出的公章要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空白资料、介绍信和信纸等,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章应当加盖于身份证正面处。使用“仅用于某事项”章时,须填写注明用章事项。

  4、钢印不得单独加盖文本。

  5、以上规定以外要求用印者,一律不予盖章。

  七、其他事项

  1、本办法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须向会长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审批、进行登记后使用印章。

  2、未经审批和登记使用印章的,本会将追究违规用印人员的相关责任,违规使用印章出现问题的后果自负。给本会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本会将酌情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3、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本会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