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药膳示范区考评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9-01

(2017年8月29日会长扩大会议通过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事业和药膳事业的有关政策、规划、目标要求等,做好根据地区政府要求考评社会团体药膳示范区的工作,推动药膳食养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特制定中国药膳研究会药膳示范区考评办法如下。

一、原则重点

1、八字原则。申报地区的药膳工作要“突出特色,立足示范”。

2、考评重点。重点考察药膳在地区内的广泛性、普及性和群众性。

3、名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药膳示范区的规范名称为“中国药膳研究会药膳示范XX”。

二、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主要有八个。

1、政府扶持指导。申报地区政府重视和支持药膳示范区建设,药膳工作摆上政府议事日程,政府有专门领导分管和有专人负责药膳示范区申报工作,近年发布有推进药膳事业发展的政府文件、规划等,并对药膳产、学、研工作有资金支持和经费投入。

2、社团工作覆盖。申报地区已经建有至少一家与中国药膳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保持日常联系的药膳社会团体组织,发展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地区药膳社团对本地区的药膳餐饮、产业、教研等企事业单位有经常性的业务指导。

3、发展规划计划。申报地区药膳社团制定有本地区药膳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具有一些地区特点的药膳发展工作做法和经验,有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工作报告,并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药膳示范区申报工作。

4、专家团队支撑。申报地区具有一定数量和层次的药膳专家团队,专家团队在业务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药膳学术、技术研究成果。

5、从业人员队伍。申报地区的药膳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原则上应占本地区人口的千分之一以上。

6、科普宣传推广。多年来坚持运用新媒体、网络、报刊、板报、电台、电视台、出版物、互联网+等形式,宣传推广药膳文化,普及药膳知识。

7、共识普及程度。申报地区药膳工作的群众基础好,文化氛围浓,群众知晓率高,社会影响力大。

8、与本会合作情况。申报地区药膳社团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地区内有与本会的技术合作项目(包括产品研发、配方审定、定点单位、理事单位、联合办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等)。

三、选备条件

选备条件主要有十个。

1、历史文化渊源。申报地区具有不少于50年文献记载的传统药膳食养历史,或者具有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称号的药膳项目。

2、优势产品产业。申报地区具有一定数量的药膳产品或单位、产业曾经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荣誉,并在行业形成优势。

3、开展技能培训。申报地区每年开展的药膳技能培训不少于2次,或者参训人员不少于100人次。

4、特色餐厅酒店。申报地区内具有不少于20家能够提供药膳餐饮的餐厅、酒店等餐饮企业。

5、药膳工业企业。申报地区内建有生产药膳工业产品的工业企业,并有企业“拳头产品”。

6、膳用药材种养。申报地区具有5种以上大宗药膳原料的种植、养殖企业或野生品种主产区。

7、食材药材流通。申报地区具有专门的药膳膳用食材药材流通场所,膳用食材药材的流通形成一定规模。

8、定期学术交流。申报地区每年开展有不少于2次的药膳学术交流会、研讨会。

9、技术服务合作。申报地区的药膳技术服务合作活跃,在地区内外形成一批优势互补、促进发展、共同提高的合作项目。

10、展览比赛练兵。申报地区近年举办有药膳膳用食材药材展览会、展销会等,定期开展药膳技术比赛、岗位练兵等活动,每年参加药膳比赛的参赛队不少于2队次。

四、考评标准

1、必备条件。必备条件为申报药膳示范区时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并且各项条件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特别要具有示范意义。

2、选备条件。选备条件为申报药膳示范区时应当具备的部分条件,原则上城市、县、街道(含社区、乡镇)应当分别至少具备6个、4个、2个选备条件。

3、暂未达标。暂时未达标的,可以以“药膳示范区建设单位”的名称先行建设,自查自评达标后再进行申报和考评。

五、申报考评

申报考评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步骤进行。

1、自查准备材料。申报地区药膳社团开展自查评估和准备有关材料。

2、地区政府申请。申报地区政府正式发函,书面提出药膳示范区申请,并附地区药膳社团开展自查评估的书面材料。

3、组织实地考察。书面材料初审合格后,本会组织考察组,依据本标准、结合书面材料进行实地考察。

4、会议评审表决。本会办公会听取考察组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进行会议讨论和评审。

六、后续工作

1、通报审定结果。办公会后及时向申报地区药膳社团通报审定结果。

2、举行授牌仪式。本会与地区政府适时举行药膳示范区授牌仪式。

3、后续工作要求。药膳示范区挂牌后,地区药膳社团应当主动与本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好本会与地区政府之间的上传下达、沟通协调工作。地区药膳社团在工作中,应当积极宣传本会和本会工作,每年至少发展3项与本会的合作项目,并每年至少书面汇报一次药膳示范区工作情况,不断巩固和扩大药膳工作的示范成效,共同发扬光大药膳事业。

4、关于问责处罚。本会有权对巩固扩大示范工作不力的地区药膳社团进行问责和提出整改要求。对屡诫不改、甚至弄虚作假、有损形象的,将予以摘牌和公告撤销称号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