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保障研究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民发〔2014〕38 号和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特点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须名称规范,业务范围及人事管理须符合《章程》规定和研究会授权;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不得在名称、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及业务范围等方面发生重叠。
第四条 研究会理事会决定研究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研究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换届变更和注销程序另行制定办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研究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六条 研究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分支机构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支持分支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第七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签订合同应严格执行研究会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和授权。
第八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必须在研究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活动项目,须报研究会审批和备案;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年度计划内活动发文、财务报销及会费管理等业务事项由研究会相关部室归口办理;项目备案审批及重大民事责任事项,须及时报告研究会,获得研究会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九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应当使用中国药膳研究会全称+各自分支机构名称”。
第十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可依据研究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会将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各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第十一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使用公章,按照研究会印章管理制度,向研究会办公室申请办理。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在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负责开展某个专业领域的专项业务活动: 1.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术年会;2.开展与本分支机构专业相关的业务活动;3.接受政府和研究会委托,承接研究和服务项目,承办会议、会展等活动; 4. 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中医药膳食养方面的行业政策法规、产业规划等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建议;5. 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 组织开展培训、继续教育、标准研究等专项工作;7. 组织开展中医药膳食养适宜技术、研究成果在行业中的推广与应用; 8. 积极参加研究会活动,承办研究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与会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经研究会授权,可以在所属行业中某个专业领域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研究会会员,享有研究会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会籍由研究会会员与分支机构管理部按照《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由研究会统一管理,会费收取执行研究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研究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即研究会本部和所属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1. 合法有偿服务收入,包括政府委托项目、企业委托项目、会议费、咨询费等; 2. 会员单位和个人合法资助或捐赠;3. 研究会按照本制度规定分配使用的会费及业务收入费用;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按照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研究会财务部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资金收支和费用报销等财务事项纳入研究会财务统一管理。根据各分支机构会费收缴和开展业务活动以及研究会为分支机构提供服务等情况,核定各分支机构的资金分配使用比例和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研究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内部账目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活动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以研究会名义开展活动,必须使用研究会账户统一收取费用。
第五章 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各分支机构的成员由研究会会员单位和本专业的专家和学者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不得以研究会名义向社会招聘在职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及时与研究会总部通报情况、沟通信息。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可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系列;分支机构人员的职务设置、调整和经民主程序选举的相关人选等事项须事先报研究会审核。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选举产生,报研究会审核备案。分支机构秘书长可以选举产生,也可由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或理事长提名,由分支机构理事会决定聘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及负责人如遇变更,需填写专门的申报表,报研究会批准,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并按规定报研究会备案。变更负责人,需提交新负责人本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并按照研究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年检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总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研究会章程制度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等相关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活动进行寻访、调研和抽查,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研究会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每年12 月20 日前,向研究会递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研究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填写社团年度检查所需的《分支机构情况表》,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设立程序、上年度主要业务活动概述等,填报信息由机构负责人审核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一经发现下列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现下列情形的,给予约谈、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1.内部管理无序、年度未有效开展工作或开展业务不活跃的以及“僵尸”分支机构;2.擅自开展超出本会《章程》规定宗旨和规定业务范围活动的;3.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4.未经研究会批准开展产品推荐、监制等活动的; 5.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研究会监督检查的;6. 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7. 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的。(二)出现下列情形的,注销分支机构资格或撤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1. 延期换届,时间超过一年,或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人选的; 2.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或连续两年未组织学术年会的;3.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3次不参加应该出席的会议活动;4.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查处的。 (三)发现下列情形的,将追究当事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开展乱评比、乱收费、乱发证及创建示范活动,涉嫌违规或犯罪的; 2. 侵占、私分、挪用研究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4. 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并给研究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分支机构网站等信息管理工作,执行研究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会员与分支机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