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公务交通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3-29

(2023年3月26日会长扩大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公务交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保障高效”的原则。

 二、公务交通报销范围

 1、本会各位领导、各工作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因公出差出行的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机票、火车票等。

 2、本会长期租赁的服务用车的油费、停车费等。

 3、临时安排人员的急办公务事项的出行费用。

 三、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条件及标准

 1、报销条件。未使用本会服务用车的公务出行交通费,凭正规票证按次报销。本会长期租赁的服务用车按签订的合同事项报销。

 2、报销标准。大交通报销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如处级领导只能乘坐高铁二等座,司局级领导只能乘坐高铁一等座,以及飞机均为经济舱等。无公职级别人员如乘坐高铁,只按照二等座报销。

 3、限制规定。原则上工作部门、分支机构的交通费用不在总会科目报销。鼓励因公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交通报销原则上不超过事后30天。

 四、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1、按规定当事人填写支出凭证,附正规票证。票证须逐票背书注明事由、时间、目的地等内容(机票附行程单、网约车等车程明细)和用车人签字,且票证的发生时间与背书时间应当相符。

 2、逐级审批。各工作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办公室提请财务负责人复核并签字后,报请会长签批,然后方可由财务人员分科目执行报销。

 五、有关要求

 1、加强审核监管。对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要严格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坚决防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福利化。

 2、严格纪律要求。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公务出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交通费用。如出现违规报销情形,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