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膳研究会

中国药膳研究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4-03-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药膳研究会章程》和《中国药膳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药膳研究会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研究会分支机构设立、换届、变更、注销。

第二章设立

第三条 3家以上理事单位或6家以上会员单位可联名作为发起单位,向研究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研究会也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建议或委托有关会员单位发起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且符合研究会《章程》规定和授权; 4.有较强行业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参加;5.有代表该领域较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和专家团队。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与研究会现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2.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3.在研究会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4.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超越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单位向研究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研究会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报告 2.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下同)身份证明、简历等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3.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4.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5.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6.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联名向研究会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必要性,业务范围,本专业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现有企业和专家团队情况等。 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构架、主要经费来源等。

第七条 研究会收到成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1个月内完成会长办公会审议并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的,研究会下发同意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不符合规定或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向发起单位复函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发起单位收到批复文件后,应在1 个月内向研究会提交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筹备方案,并在3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由分支机构全体成员参加,研究会派员指导。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在成立大会召开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将成立大会的情况,报研究会核准并备案。报送资料:1.成立大会会议纪要;2.分支机构情况备案表(附件 1);3.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2);4.全体委员名录(不少于50名)5.会议其他资料。

第三章换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 年,换届前6个月向研究会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换届方案;2.新一届拟任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等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3.新一届候选人建议名单;4.新一届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新一届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6.新一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改草案); 7.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收到同意换届的批复文件后,及时召开换届选举大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换届后30 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研究会备案。

第四章变更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变更事项主要包括名称、办公住所、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业务依托单位等。发生上述变更时,应向研究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变更申请需经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共同签名。

第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变更,需要提交拟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等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办公住所变更需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会收到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研究会会长办公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变更的由研究会下发批复文件,不符合规定变更的复函说明。

第五章注销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注销,应由分支机构三分之二成员形成决议后,报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中国药膳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经研究会理事会审批注销分支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办法》是《中国药膳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办法》由研究会会员与分支机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